國資發產權〔2014〕95號
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國家出資企業加快結構調整,優化產權配置,降低改革成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全資企業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股權比例。
本通知所稱國有全資企業,是指全部由國有資本形成的企業。
二、國有控股的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股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轉讓價格。
三、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權可以實施無償劃轉。具體程序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證監會令第19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四、國有股東因破產、清算、注銷、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變更,以及國有股東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并通過國務院國資委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變更備案表》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備案表》,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五、中央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時,中央企業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以所持企業產權,與該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上市公司所持產權、資產進行交換,且現金作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比例低于25%的,由中央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批準或者出具意見,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六、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該國有股東所涉及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重組后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應按照《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7〕109 號)等相關規定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對其證券賬戶標注“SS”標識。
七、省級國資委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將地市級以下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審批權限下放給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放相關審批權限的,省級國資委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八、本通知規定事項適用于境內企業。境外企業的國有產權管理事項按照《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 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擴大適用范圍。
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