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規則專為在E交易平臺(www.e-jy.com.cn)進行的各類資產與權益網絡競價交易行為制定。
二、在E交易平臺組織或參與網絡競價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參與各方應仔細閱讀本規則,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章 釋義
三、組織方:在E交易平臺組織項目報價活動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
四、競價人:在E交易平臺進行報名、繳納保證金后取得競價資格,并參與組織方發布的競價項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
五、項目公告:由組織方針對項目及報價活動所制定的向競價人說明項目概況及注意事項的文件。
六、注冊賬戶:競價人為在E交易平臺參與項目報價,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
七、保證金:組織方為了保證報價活動的安全性與有效性,要求競價人在其報價行為開始前針對某一項目所交納的保證款項。
八、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九、保留價:組織方設置的能夠接受的競價標的物最低(最高)成交價,具體的數額不公開顯示。
十、加價(減價)競價:價格上行(下行)的報價方式,即競價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遞增(依次遞減),直到最高(最低)價格成交為止。報價開始后,即進入自由報價期,競價人可以對目標標的充分報價,報價高出(低出)部分應為加價幅度的整數倍。自由報價期結束后,進入延時報價期。延時報價期由一個或多個延時報價周期組成,如延期報價周期內有人加價,則以此報價時間為新的延期報價周期起點,等待新的報價,直至某個延時報價周期內沒有新的有效報價為止,當前最高(最低)報價且該報價不低于(高于)保留價的競價人即成為該標的買受人。
十一、密封式競價:報價開始后,競價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對目標標的一次或多次報價,系統以競價人最后一次報價為準(在報價截止時間前,各競價人可對本人報價進行修改),報價不低于(不高于)項目保留價即為有效報價,報價截止后系統統一開啟,最高(最低)有效報價的競價人即成為該標的買受人。
十二、荷蘭式競價:價格下行的競價方式,報價開始后,隨著時間的變動價格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直到有競價人發送報價即為有效報價,最先發送報價的競價人即成為該標的買受人。
第三章 報價活動的組織與參與
十三、組織方負責了解項目信息,發布項目公告,組織報價安排。組織方對《項目公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十四、競價人在參與項目競價前,應仔細閱讀本規則及《項目公告》,并全面了解競買資格條件及相關政策法規,確保具有受讓資格。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由競價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十五、競價人在《項目公告》規定的咨詢展示期間內,有權及有義務了解和查驗競價標的,并對競價標的可能存在的和潛在的瑕疵作全面審查和勘驗,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競價人一旦交納了保證金,即表明接受該標的的一切現狀(包括缺陷),愿意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
十六、競價標的均以展示的實際狀況為準,組織方對競價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組織方及其工作人員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競價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競價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競價人參考,不構成任何擔保。
十七、競價人在參與標的競價前應在E交易平臺進行實名會員注冊,并確保其賬戶注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競價人應對其注冊賬戶及密碼安全負責,任何人使用其注冊賬戶及密碼在E交易平臺的一切行為,均視為該競價人本人的行為。具體操作方法詳見會員操作指南。
十八、E交易平臺項目競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具備競買資格的競價人登錄報價大廳參與組織方所組織標的的網絡報價,并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最終買受人。競價過程中,競價人應當認真嚴肅地進行競價,一經成交,不得撤銷。
十九、優先購買權人應向組織方提交有效證明,并經組織方資格審核通過后方能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競價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應價,如無更高應價,則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歸該應價最高的競價人。
二十、競價人應當遵守競價會秩序,不得阻礙組織方進行正常的競價組織工作,不得阻擾其他競價人參與競價,更不得有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其競價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報價中止、終結
二十一、在報價活動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E交易平臺、組織方有權中止或終結報價活動:
(一)E交易平臺服務器機房網絡、互聯網絡、組織方網絡、服務器硬件或軟件等出現故障的;
(二)通過組織方指定終端參與報價活動時出現故障的;
(三)起始價、加價幅度、自由報價期結束時間或限時報價周期等設置錯誤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標的權屬不清、標的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而使報價活動產生爭議的;
(五)競價人不遵守競價秩序影響正常競價的;
(六)組織方發現有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終結報價活動的情形。
中止或終結報價的,E交易平臺或組織方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同時在E交易平臺上予以公告。中止競價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競價。因上述第(一)條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E交易平臺不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因當事人違規造成中止或終結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章 保證金繳納及退還
二十二、競價人應通過會員注冊賬(卡)號將保證金及時足額繳至系統提示的賬戶并到賬(以E交易平臺系統到賬為準),否則將無法參與標的競價。若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競價人繳納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返還:
(一)買受人提交的資料與注冊賬戶信息不一致的或不符合受讓資格條件,致使其未通過資格審查無法簽約的;
(二)買受人不付款或者未按期付清款項的;
(三)以任何理由反悔,不按期辦理標的交割手續的;
(四)采用作弊、欺詐、強迫等有違公平的手段參與本次競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交易規則的行為。
如由于買受人違約造成的損失大于違約金的,則買受人應繼續承擔賠償責任。買受人存在違約情況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視為自動放棄該標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競價標的再行競價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競價中本人應當支付的服務費,再行競價的價款低于原成交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二十三、競價結束后,競價人無違約行為的,保證金將于《項目公告》規定時間內退還至注冊賬(卡)號(不計利息)。
第五章 結算與交割
二十四、項目成交后,買受人應按《項目公告》要求支付成交價款和服務費,并向組織方提交以下資料后,辦理標的交割手續: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二)《項目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五、買受人應及時辦理標的交割、過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買受人應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承擔標的可能發生的損毀、滅失等后果,如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其他事項
二十六、因標的發生重大變更或遺漏應告知的事項,應以組織方在E交易平臺最新發布的更正、補充公告為準。競價人應及時關注組織方在E交易平臺發布的變更信息。組織方更正、補充《項目公告》相關信息所產生的爭議,E交易平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十七、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成交標的撤消或未披露的標的瑕疵致使競價人、買受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得向組織方主張除退取保證金之外的任何權利,不得要求E交易平臺承擔任何責任。
二十八、其他適用于互聯網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免責條款,同樣適用于E交易平臺。
二十九、《項目公告》中對競價方式具體操作及流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本規則如有其他未盡事宜,E交易平臺可作出補充規定。
三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三十二、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E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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